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2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11-01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65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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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临西县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临西县交警队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银泰·领郡)1#、2#(回迁)、3#、4#、地下车库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的规定。
2022年 10 月 3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2〕第2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因未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会带来较大危害,情节严重,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对直接负责人韩玉亮罚款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