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33-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11-22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2〕第33-1号
何志泉:
身份证号码:130403************
经查明,河北展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妇幼保健站棚改(3#、4#、5#、6#、7#、8#、9#、10#、11#、12#、13#)楼项目,项目负责人何志泉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
2022 年 11 月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2〕第3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接受处罚,建议对河北展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妇幼保健站棚改(3#、4#、5#、6#、7#、8#、9#、10#、11#、12#、13#)楼项目负责人何志泉处单位罚款数额(40.31027万元)10%(4.031027万元)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肆万零叁佰壹拾元贰角柒分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