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枣园乡转发《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体裁分类:安全生产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2-12-05      发布机构:临西县东枣园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     字体:[  ]

临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

通  告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落实其消防安全职责。

二、高层民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管理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多产权或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应书面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高层民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隐患、自主消防隐患,并承诺本单位场所不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或已落实整改。

四、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开展自查,对燃烧性能、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高层民用建筑应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六、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常闭式防火门应张贴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发生紧急状况时满足疏散要求,禁止任何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等影响疏散逃生行为,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停放、充电。

七、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应独立设置,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管井检查门应当常闭并采用防火门。

八、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九、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对管理区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维修、更换。对管理区域内由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维修、更换。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十、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十一、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十二、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必要场所、器材和装备,配备必要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具备处置、扑灭初起火灾能力。

十三、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利用楼宇电视、电梯广告、橱窗、板报等媒介,开展“进楼入户”式宣传提示,宣传普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十四、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人员及时对照内容自查、整改,确保消除突出风险隐患,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未能及时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发布人:刘坤

审核人:赵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