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和中介服机构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的提醒告诫书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02-03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     字体:[  ]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全县商品房销售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一、在县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规定。

二、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三、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与收获着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值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其标价方式和内容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六、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七、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张贴价目表,按照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标示规定内容。

八、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按照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标示规定内容。

九、商品房经营者应按照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经营。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组织精干监管力量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以确保我县商品房销售行业健康发展,为全县人民创造安居乐业人居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