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3-27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57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6号
邢台安轩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7BR04298
经查明,邢台安轩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023 年 3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3〕第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