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 8 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4-27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 8 号
上海高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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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上海高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临西高巛汇项目存在:大量楼层密闭网未封闭、建筑垃圾未清理苫盖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2023 年 4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3〕第 8 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