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9-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4-27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9-3号
朱安民:
身份证号码:130535********3818
经查明,河北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临西县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1#厂房、2#仓库、3#仓库)项目负责人朱安民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2023 年 4 月 1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3〕第9-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罚消除危害后果,建议对临西县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1#厂房、2#仓库、3#仓库)项目负责人朱安民处单位罚款数额(30000元)10%的罚款,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