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4-27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4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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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与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临西县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1#厂房、2#仓库、3#仓库)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3〕第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时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罚消除危害后果,比照《邢台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及时纠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建议对与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临西县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1#厂房、2#仓库、3#仓库)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5725000元)的1.3%罚款,处以罚款捌拾伍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854425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捌拾伍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