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1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4-27 发布机构: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84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建罚决字〔2023〕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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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与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临西县高科技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1#厂房、2#仓库、3#仓库)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2023 年 4 月 1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建罚先告字〔2023〕第1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罚消除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临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