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志晟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泰山”石膏板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05-16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市监 处罚 〔2023〕13号
当事人:临西县志晟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王书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320193227E
住所:临西县城清泉北街西侧;
身份证号码:130535************
联系电话:132********其他联系方式: 无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201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不含预拌砂浆、混凝土、黏土砖)、五金(油漆除外)、针纺织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的销售;窗帘的销售、安装;保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临西县志晟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泰山”耐火石膏板属于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授权委托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鉴定。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泰山”耐火石膏板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店内销售的“泰山”耐火石膏板规格型号2000×1200×9.5共有432张,经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出具鉴定证明:上述“泰山”耐火石膏板不是我公司生产也不是我公司授权生产,属假冒侵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临市监强措决字【2023】01号《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 “泰山”耐火石膏板432张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扣留。
当事人销售的“泰山”耐火石膏板现场经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证明,属于侵犯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的“泰山”耐火石膏板是2023年1月份一货车送货上门,一次性购进500张,售出68张,未售出432张,进货价18.5元/张,销售价23元/张,货值金额115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账目,无法提供供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未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销售“泰山”耐火石膏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张,证
明当事人身份和合法经营资格;
2. 临西县志晟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
份,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的 “泰山”耐火石膏板的情况;
3.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留当
事人销售“泰山”耐火石膏板的数量;
4. 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泰山”耐火石膏板进货地点、数量、价格的有关情况;
5.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鉴定证明、“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承诺书各一份; “泰山”商标注册证五页,证明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和当事人销售的“泰山”耐火石膏板经过鉴定属于侵犯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临市
监罚告字{2023}13号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案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联系供货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依据的裁量基准中从轻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者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泰山”耐火石膏板,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泰山”耐火石膏板432张,(规格型号2000×1200×9.5);
2.处罚款1.6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17743325001000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二)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临罚证字拾伍号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 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