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科胜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04-19 发布机构: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大 中 小]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 邢台科胜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邢台科胜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535MA0EW12E4L
住所(住址): 临西县长江路北侧西五合新民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汉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535************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临西县长江路北侧西五合新民居***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消费者于2023年2月26日通过淘宝平台购买的“SKF”6310-2Z轴承收到货物后安装不上,联系商家后商家承认是假轴承。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许可等相关材料,没有进销货台账,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邢台科胜轴承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10月份注册淘宝网店,店名是科胜轴承总店,2023年3月12日把店名改成了朝阳轴承销售,店铺主营售卖的是轴承座、轴承座专用密封圈、轴承。消费者举报的问题轴承”SKF”6310-2Z是消费者找当事人咨询后表示想要,当事人特意上的链接,当事人店里原来没有这个类型的轴承,消费者表示购买需要后当事人在山东省烟店轴承市场摊位上购买后给消费者邮走,总共购买了36个,买的时候是1320元,卖给消费者是1600元,售出后就把“SKF“这个品牌链接下架了。被消费者举报后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了全额退款,消费者给退回了25个轴承。当事人无法提供“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授权许可、进销货台账等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SKF”6310-2Z的轴承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主体资质;
2.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情况。
3.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组装轴承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4. 商品照片二张,证明涉嫌侵权注册商标轴承事实。
5、销货清单(订单编号3220337233516188304,
3223008000741188304)复印件一份,证明“SKF”6310-2Z型号轴承产品销售价格。
6、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资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邢台科胜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SKF”注册商标销售轴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于2023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2023]第11号《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邢台科胜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积极改正错误,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裁量基准:“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标有“SKF”6310-2Z注册商标的侵权轴承25个;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西县支行,账号:10017743325001000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号:临罚字拾伍号。
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