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复决字〔2023〕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03-10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  ]

申请人:柴xx,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柴x,男,汉族。

被申请人:临西县公安局,住所地在临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为席中伦,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当面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1日收悉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变更原处罚决定或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2022年11月14日下午16点左右,违法行为第三人伙同等人非法侵入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辱骂,并将申请人七十岁的母亲推倒,致使申请人头部受到伤害。事后申请人在临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计花费4695.32元,护理花费2990元。事发后申请人哥哥柴x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申请人侄子提供了相关监控视频证据,未作任何隐瞒,以上事实有x村胡同监控录像为证。本案中,首先,2022 年 12 月 13 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仅对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五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书刻意回避了一个基本事实就是违法行为第三人无故殴打的对象系残疾人,申请人自出生时便患有先天性智力低下(俗称智能障碍),经医学鉴定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属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终生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由人照料,柴x现为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故而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明显错误;其次,违法行为第三人伙同他人非法侵入到申请人家中,对作为残疾人的申请人进行殴打和辱骂。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事后更是在申请人家中将申请人所有的砍树刀偷走,而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却未查明该事实。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明事实的证据中未载明缺少监控视频相关证据,违法事实部分未载明违法行为第三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时间及其他违法人员,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缺少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等,内容不翔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致残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本案中违法行为第三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三种治安管理行为,而被申请人却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而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是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另外,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柴x曾向临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临西县摇鞍镇乡派出所提交申请人残疾证,用以证明申请人系智力二级残疾,但派出所以该证据没用拒收,明显包庇偏袒违法行为人。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复议申请人不服答复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答复人做出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现将具体事实与理由答复如下:

一、案件简要情况:

2022年11月16日11时许,柴xx报警称被人殴打。经查,2022年11月14日在摇鞍镇乡xx饭店外的三马车上,柴xx在违法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车上拿了一根撬棒,后违法行为人和其随行人员到柴xx家中理论并索要撬棍,后发生口角冲突,违法行为人用手搧了柴xx头部两下,后柴xx住院治疗头部未见明显伤痕。经民警调查柴xx从违法行为人车上拿走的撬棒是柴xx和违法行为人一起务工捡拾,两人对此撬杠的归属权有争议,在场证人看到违法行为人动手搧了柴xx头部两下。

二、对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书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答复人经询问在场人证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