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体裁分类:主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17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76     字体:[  ]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车某与冯某利在B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处理交通事故,冯某利的姐姐冯某珍陪同前来,双方发生口角,冯谋珍扇了车某脸部一巴掌,冯某利扇了车某头部一次,车某报警,经调查审理后,B县公安局对冯某珍、冯某利分别作出拘留五天,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车某不服,认为处罚过轻,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作出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

“复”督“执”:

《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⑴多次寻衅滋事或者曾因寻衅滋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⑵结伙斗殴中的组织者或纠集者,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⑶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挑逗性动作行为的。⑷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⑸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残疾人的。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一千元以上的,或者多人、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⑺任意损毁、占用他人或者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⑻使用工具、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⑼寻衅, 滋事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⑽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冯某珍和冯某利的行为很明显不构成以上九种加重情节,对是否“符合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当与前九种情形的恶劣程度相当,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加重处理的标准。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