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体裁分类:主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20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  ]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陈某在某饭店滋事,被赶出后躺在路边,徐某路过将陈某扶起,陈某未表达感谢反而踹徐某一脚,徐某大怒,召集朋友轮番殴打陈某,陈某被殴打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E县公安局根据耳膜穿孔将其鉴定为轻微伤,未能根据神经性耳聋进行伤情鉴定,并根据轻微伤作出行政处罚,陈某前来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公安局依据此伤情鉴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

法条索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

“复”督“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听力下降”、“耳聋”存在被鉴定为“轻伤”的可能性,而当事人的损伤程度与公安机关所适用的处理程序及处理结果均有关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陈某手持某医院的诊断报告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后,应当对其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出具书面不予重新鉴定决定,如果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则应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