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04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  ]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初始、年检、变更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某公司法人代表初始和变更的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未经核准注册登记年检的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且出具报告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第一、二项信息不存在,第三项信息属于对已公开法律法规的解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

焦点案情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分处理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实践中,经常出现政府部门将可区分的政府信息不加区分的一律视为不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或者在进行公开和不可公开内容区分处理时,难以准确、适当地将二者区分开来,难以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其中既包含了公司资质的相关信息,也包含了从业人员资质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检索信息时应分开、单独进行检索,答复时也应进行区分处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此项信息不存在,但因被申请人未对该公司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单独检索,从而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说明其已对该项信息不存在尽到了检索义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因公司法人代表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单独答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