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05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  ]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不服某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某物业服务中心认为其营业场所登记在某市某区小区,申请人在所服务的各小区物业办公室并非经营场所,而是员工办公室。物业收费价格和收费标准已在营业场所公示,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某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物业服务中心在所服务小区设有物业经理、收费员、保洁员等人员,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同时负责小区内物业服务费收缴,可由小区业主到小区设置的物业服务办公室缴纳或由物业收费员上门收缴。某物业服务中心的办公地点非小区业主缴费地点,亦非经营场所。小区业主缴纳物业费时看不到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申请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起不到向业主公示的作用。

焦点案情评析: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根据上述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信息主动公开并且公布于显著位置,说明相应的管理规定,使得物业信息以显著的方式公之于众。申请人认为其经营场所为某市某小区,即工商登记中的住所,在所服务的各小区设立的物业办公室并非经营场所,而是员工办公室。申请人在工商登记中的住所地虽然为某市某小区,但在所服务小区设办公室,负责小区内物业服务费收缴工作,应认定申请人在所服务的小区设立的办公室为经营场所和实际服务地。申请人工商登记的住所不能认定为实际经营场所,该工商登记住所亦不能认定为物业信息公示地点。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