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06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  ]

案例三: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劳动法》对劳动年龄只有下限规定,对上限并无明文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的退休年龄。被申请人将年仅52岁的张X(女,申请人公司员工)视为退休人员(张X没有享受任何退休待遇),并据此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张X发生事故伤害时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国家和本省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调整范围,故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精神认定张X遭受事故伤害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国家和本省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调整范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因此,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案情评析: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成为法律上的劳动者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1978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即退休年龄。当时规定退休的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和干部。目的是为了妥善安置老年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干部,同时也有利于队伍的精干。《暂行办法》并未禁止退休人员继续劳动。后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也提到了退休年龄,并扩大了退休人员的范围,但该两个规范性文件同样未禁止退休人员继续劳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对最低劳动法定年龄作出了规定,并没有规定上限。由此可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就业资格,仍可以进入劳动领域成为劳动者。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进入劳动领域后,与用人单位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其主体一方是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其他生产要素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产生,但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如前所述,《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人员。因此,不能把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旧合同的终止。该规定并没有否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新的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既然招用了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就自用工之日起与该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条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X虽然已达倒退休年龄,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与申请人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因此否定张X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应当对张X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