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09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案例四: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某市残疾人联合会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某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在职的残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职员的数量、比例,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申请公开残疾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情况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违反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各级残联组织依法行使“代表、服务、管理”残疾人事业的职能。残联组织系群众团体组织,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申请人所要求获取的相关信息。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该规定明确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该类组织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关于残疾人就业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某市残联作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具有负责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市残联对其根据上述法规授权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所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其具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未作任何答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鉴于此,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一起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了本案,并在审理结束后建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采纳了该建议,申请人因此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终止审理。

焦点案情评析:

一、残疾人联合会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传统意义上讲,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通常只有行政机关。但是,随着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不断扩张与深化,一些行政机关之外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始承担起部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例如我们所熟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就是这样的组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即授予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职责。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具有在法定情形下责令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责令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职权,在单位逾期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可以依法对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非一级行政机关,但根据法规的授权,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再比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征收社会保险费。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上述两个事业单位都是典型的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组织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案中,残疾人联合会属于什么性质的组织,其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呢?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是由残疾人和残疾人的亲属组成的群众团体组织,其职能是:代表全市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据此,残疾人联合会虽是群众团体组织,但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残疾人联合会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寻求救济,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残疾人联合会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了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范围、程序等内容。该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上述组织与行政机关同样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法规授权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政府信息的,残疾人联合会应予公开,其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本案中,某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申请内容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