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10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  ]

案例五: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市某村某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 某市某村村民委员会

1986年起,原属申请人所有的部分集体土地由第三人修建虾圈(即养殖场)经营使用。此后,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虾圈土地权属问题产生争议。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村虾圈权属争议确权的决定书》,确认虾圈归属第三人所有。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11年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于1986年强行占用申请人所有的土地修建虾圈,未经群众同意且根本没给任何经济补偿。期间申请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此情况,并要求归还其土地。1992年10月,第三人由于虾圈经营不善,欠信用社150多万元,用虾圈顶债20年,并承诺顶债期满将占用的土地返还申请人。时任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出具了书面承诺,各村民组长也提供了证据,证据充分。因此,虾圈土地应确权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使用争议土地已超过20年,申请人虽称在此期间多次向第三人主张过权利,但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确认虾圈为第三人所有并无不当。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第三人使用争议土地确已超过20年,但期间申请人曾经向第三人主张过权利。被申请人未查清上述事实即作出确权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据此,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村虾圈权属争议确权的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焦点案情评析:

一、申请人在第三人使用土地期间是否主张过权利

本案有两个基本事实是三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一是建设虾圈所占用土地原为申请人所有;二是第三人自1986年使用争议土地已超过20年。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在第三人使用土地期间是否主张过权利,是否已与第三人就土地使用问题达成了协议。针对被申请人在决定中认为证据不足的观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了多名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其曾多次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办案人员在申请人及第三人所在的镇政府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对于自己自1986年起即多次到各级政府投诉反映其土地被第三人强行占用的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但共有16位证人在听证会上证明,1992年,村民委员会召开全体党员及各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大会,会上决定将虾圈抵顶信用社债务,为期20年,期满后土地归还申请人。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听证会上作为证人也证明了上述事实。

此外,办案人员从被申请人处理该案的卷宗材料中也看到了时任村支部书记出具的书面承诺:“20年期满时不论是否抵住债务,要将虾圈占用各屯的土地,全部退还给生产队”。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并未提出异议,也未举出相反证据。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在1992年对于第三人使用自己所有的土地主张过权利;二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在1992年就虾圈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达成了协议。

二、如何确定土地所有权

被申请人以第三人连续使用土地已满20年为由,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将土地权属直接确定给第三人。申请人以其在第三人使用期间一直要求归还为由,认为应依据:“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由被申请人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忽视了双方于1992年经民主议定,就土地使用问题达成了协议这一事实,而仅认定第三人连续使用土地超过20年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所以直接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土地权属确定应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使用者曾提出归还的情形以及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连续使用已满20年,并且在此期间一方未要求返还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使用者。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的规定,按照协议约定,重新确权。

三、如何确认证据效力

被申请人认为,1992年的会议没有会议记录,没有形成书面会议决议或纪要,申请人与第三人没有达成书面协议,所以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1992年会议及会议决议的存在。申请人认为会议记录是第三人制作并保存,不能因第三人未提供即否认1992年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实。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作证的多个原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并非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听证会上的证言以及时任村支部书记出具的书面承诺、被申请人做的多个询问笔录内容完全一致,上述证据所证事实还有之后第三人与信用社签订的抵贷反租承包协议书加以印证,证据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形成证据链,应予采信。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