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11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20     字体:[  ]

案例六:

基本案情:

申请人A:某村甲组

申请人B:某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国有林场、某村乙组、某林业采育场

申请人A与申请人B因林地争议,向被申请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申请人B与申请人A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撤销发放给申请人B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377号、(2004)第00378号、(2004)第00379号、(2004)第00382号、(2005)第08900号、(2009)第12511号林权证;2.维持1983年发放给申请人A的宁政字0000522号林权证、发放给第三人某村乙组的宁政字0000520号林权证(申请人A和第三人某村乙组是申请人B的两个村民小组)。申请人A、申请人B对此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A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除了宁政字0000522号林权证所确认的林地外,其他还有一部分林地也应当属于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B认为,1.1983年林业“三定”后,村里重新核实山林权属,成立林业股东会,进行集体林业体制改革,争议山场已全部折股联营。此后,村集体山林全部由村林业股东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林权也收归村集体所有。2.2004年其组织林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林改实施方案,进行重新确权登记,依法取得新版林权证,权源依据充分。3.《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1983年宁政字0000522号、0000520林权证对申请人A、第三人某村乙组及申请人B的山林权属明晰,其图、册、证与实地相符;2004年林改时发放给申请人B的林权证权源依据不足。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争议山场林权在林业“三定”后已发生了多次变更,但被申请人处理决定未进行调查核实,就简单地以“权源依据不足、未依法登记”为由,撤销了发放给申请人B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377号等6个林权证,并且在撤销新版林权证时没有对争议山场的林权归属进行裁决,仅简单地维持1983年发放给申请人A的宁政字0000522号林权证、发放给某村乙组的宁政字0000520号林权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案情评析:

一、争议山场林权归属的沿革

争议山场林权虽然在1983年林业“三定”时分别登记发证给申请人A和某村乙组,但1984年该村即依照当时“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林业政策成立了村林业股东会,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将包括争议山场在内的全村山林折股联营,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事实上变更了林业“三定”时确定的林权。2004年林改期间,申请人B对村有山林进行摸底调查、分析,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争议山场由村委会代表全村统一申请登记发证,延续了1984年成立村林业股东会统一经营管理争议山场的做法,并在取得新版林权证后于2005年通过公开招投标将包含争议山场在内的山林转让给某国有林场。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理决定中也没有提及。

二、被申请人行政裁决的内容

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发生变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登记,并发给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从焦点一的分析中可见,林业“三定”后本案争议山场的林权已发生了多次变更,但是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此没有提及和认定,就简单地以“权源依据不足、未依法登记”为由,撤销了其发放给申请人B的宁政林证字(2004)第00377号等6个林权证。而且,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中撤销发放给申请人B的林权证后,本应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对该争议山场的权属情况进行裁决,但被申请人仅简单地维持1983年发放给申请人A的宁政字0000522号林权证、发放给某村乙组的宁政字0000520号林权证。撤销与维持均未作调查分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