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23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  ]

案例十四:

基本案情: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诉(举报)书》,反映自己购买的某市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茅台冬虫夏草酒含有非食品原料物质。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收到该申诉(举报)材料。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依法给予答复,遂于2012年6月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诉(举报)书》后,经调查发现,某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就相同争议与某市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诉事项依法终止受理。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对某市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茅台冬虫夏草60周年庆典”白酒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被申请人已于2012年6月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立案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诉(举报)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201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举报事项交由其下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依据《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局于2012年6月6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当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立案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另外,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事项,因某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就相同争议与某市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多次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沟通。被申请人也积极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所举报事项已经由被申请人下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调查;对其申诉事项,因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工商机关不再予以受理。因申请人坚持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也向行政复议机关作了说明,认为处理申诉工作中存在疏忽,未能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针对该案件涉及的对消费者申诉事项的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机构还征求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答复认为:“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接到的消费者书面申诉,如果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但是对于此类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消费者,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总局规章规定及各方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也向被申请人说明了拟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被申请人表示认可。

2012年7月17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申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焦点案情评析: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因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转办后未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致使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甄别来信、来电的申诉、举报内容。对于申请人有实质消费行为,属于消费者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诉内容作出处理,即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于申请人未产生实质消费行为,属于一般举报人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举报事项作为案件来源处理,即在七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按照第十九条告知举报人;予以立案的,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