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五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24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大 中 小]
案例十五: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向其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其以祝某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便建造房屋、且所建房屋超出法律规定的面积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拆除申请书,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且未拆除祝某的违法建筑,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虽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书,但被申请人的办公室并未收到该封申请书,因此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不作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申请书,签收章为单位收发章,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视为已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构成不作为。
焦点案情评析:
一、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申请
申请人认为祝某在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建造超面积房屋,其所建房屋应属违章建筑,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拆除祝某所建房屋的申请书。经查询,该封申请书签收人显示为被申请人“单位收发章”,应当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申请。
二、被申请人未见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能否成为不构成不作为的理由
申请人曾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其邮寄的申请书,在被申请人办公室的来件登记本中,并未注明有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通过邮局查询,该申请书的签收人为“单位收发章”。单位收发章在单位门卫处,不能排除该申请书有丢失的可能。被申请人认为,因办公室未收到该申请书,也就不可能办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不构成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书已由被申请人的门卫签收,在此后丢失信件应属被申请人内部文件流转问题,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复议机关最后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