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六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25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61     字体:[  ]

案例十六:

基本案情:

 请 人:章某

被申请人:某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向某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本次征地涉及申请人房屋占用土地。该房屋系遗产继承所得,虽然申请人属其他行政区内的非农业户口,户口未落在被拆迁房屋内,本人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但仍然应当享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政策规定的相关权益。但此次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未保障申请人对征地的知情权,没有征求或者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主任也无权代表申请人放弃听证。特别是在安置补偿方面,未按农户标准补偿,侵害了申请人权益,请求撤销该征地批复。

被申请人认为,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地类正确、面积准确。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安置途径可行。征地补偿款资金预存到位的证明已附卷。同时,在征地报批材料中,附具了征地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等相关材料,符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一是本案实体审批符合法律规定。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符合被征地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批次土地征转不涉及基本农田,批准使用土地总面积46.6745公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省级政府审批权限。二是本案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符合规定。当地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报批前作出相关《征地告知书》,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的面积、补偿标准、农民安置以及听证权利等内容,发到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村委会在征地告知送达证明上盖章、签字确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均表示放弃听证。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村组的征地调查确认表上,有村委会盖章和相关负责人签名,也有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本案预征地告知确认程序符合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三是申请人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由于申请人房屋系遗产继承所得,该市政府依照《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根据申请人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相关义务程度,以有别于农户但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标准进行补偿,并无不妥。同时,征地安置补偿作为省政府征地批复作出后当地政府组织实施中的问题,可以不纳入征地类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

焦点案情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继承而来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时应当与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标准补偿。理由是,虽然被安置补偿人已不再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房屋系通过合法继承取得其所有权,并实际使用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青苗等进行补偿,同一被征收地块补偿标准应当一致。因此,对继承而来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应当采取与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进行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户籍也并非落在该继承而来的房屋上,根据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相关义务程度,以有别于农户但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标准进行补偿,更为妥当。理由是:1、征地安置补偿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补偿对象在政策制定时体现了突出的“身份专属性”,即农民身份。本案申请人虽然基于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申请人属于其他行政区内的非农业户口,其户口也未落在该征地拆迁房屋内,已长期不再承担农业义务。因此,申请人并不具备上述专有的农民身份,在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有别于农户的补偿标准,较为公平。2、目前该省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系统。本案申请人显然不具有“被征地农民”身份,因此,其不应被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系统。本案行政复议机关更倾向于这一种意见。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