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

体裁分类:指导案例库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10-27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54     字体:[  ]

案例十八:

基本案情:

申请人:艾某

被申请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是B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B公司70.4%的股份,申请人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7月11日,申请人在筹建另一家公司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在申请人被羁押期间,2007年11月10日,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免去申请人董事长职务。随后,B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2008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核准变更登记,并核发新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刑满释放后,对被申请人核准变更登记行为不服,以B公司的名义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导致B公司责任不清,管理混乱,并致使申请人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及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审查后核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B公司2007年11月1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未通知第一大股东参加,即作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决定,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该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认识到其行为存在问题主动撤销了该工商变更登记,收回了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遂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终止审理。

焦点案情评析:

一、申请人资格问题

 在2008年4月14日工商变更登记后,申请人已经丧失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还能否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行?这成为困扰办案人员的首要问题。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研究论证。

与会专家经讨论认为,根据《公司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艾某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形式上已经不具备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B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没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不能再以B公司名义申请行政复议。B公司在未通知第一大股东A公司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免去申请人的董事长职务并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被申请人的变更登记行为与A公司和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可以以自己或者A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行政复议机关没有直接以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是建议艾某变更申请人,艾某遂变更申请人为自己。

二、被申请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经专家论证,B公司于2007年11月1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未通知第一大股东到会,便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决定,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B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未提交任何曾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的证据,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存在重大欠缺。

被申请人提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犯罪将导致法定代表人资格丧失,B公司也据此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务的证明,申请人依法不能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予以变更。然而,艾某虽然被羁押并被判有罪,但其注册的独资公司A公司作为B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并没有丧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通知其参加,艾某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程序违法,对第一大股东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予以核准变更登记,无论从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角度,都未尽到审查义务,变更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