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复决字〔2023〕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06-01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  ]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临西县下堡寺镇人民政府,地址:邢台市临西县下堡寺镇北镇,联系电话:0319-8538973。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邮寄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收悉,并于4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某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承包地,申请人及家人在其合法经营的承包地上建砖瓦厂,后砖瓦厂被其他人承包,但该村对此村务从未公开过,为了解及查明该砖窑厂建设及其审批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以下文件:关于加快废弃砖瓦窑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奖补规定,涉及申请人1992年建造砖厂时的文件材料包括土地审批文件、砖厂占地面积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进行签收申请人所邮寄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对其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因此,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下堡寺镇某村的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承包地,申请人及家人在其合法经营的承包地上建砖瓦厂,后砖瓦厂被其他人承包,但该村对此村务从未公开过,为了解及查明该砖窑厂建设及其审批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以下文件:关于加快废弃砖瓦窑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奖补规定,涉及申请人1992年建造砖厂时的文件材料包括土地审批文件、砖厂占地面积相关材料。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该项目为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窑厂复耕项目,公开事项由临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属于下堡寺镇人民政府承建范围,因此本行政机关无权公开相关信息,但我镇已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反映问题进行回复,将相关材料交给反映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月22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及时做出答复。3月3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采取邮寄方式向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3月31日送达,本单位于4月6日受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在2月2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依规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