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复驳字〔2023〕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05-04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  ]

申请人岳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临西县公安局,住所地在临西县长江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收悉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贵局撤销临西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对高某、田某、高某、赵某、张某五人以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2、请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

申请人称:2021年6月1日20点左右,高某、田某等四人驾驶着小轿车来到申请人门市,要求申请人给他们进行补胎服务。申请人未提供补胎服务,高某,田某便对申请人进行威胁、辱骂,并扬言晚上要对申请人的门市进行打砸,弄死申请人。河西分局接到警情出警后,将高某,田某四人带离了现场。申请人以为没事,吃完晚饭,便早点休息了。

2021年6月1日晚23时57分许,高某、田某又纠集赵某、高某、张某等八人(其他几人,申请人不清楚具体的姓名和住址。),再次来到申请人门市对申请人的门市打砸,当时申请人和配偶在门市内居住,几个人在实施打砸行为过程中,将砖头等物品丢进申请人的房间,击中了申请人的腰部(至今,临西县公安局河西分局未安排进行伤情鉴定手续。),经山东省聊城第二医院MR诊断报告 L5腰椎滑脱,L5 双侧椎弓崩裂,腰痛、头痛导致多种疾病,申请人未完全康复。除了将申请人砸伤外,还将门市的窗户和屋内其他物品砸坏,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申请人报警后,临西县公安局河西分局在2021年6月2日受理了该案,并给申请人出具了受理通知书,一直未对给申请人门市打砸的几个侵害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处罚。申请人将临西县公安局河西分局起诉至广宗县人民法院,广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责令临西县公安局河西分局必须履行职务后,临西县公安局才对涉案中的三人赵某、高某、张某给予了治安处罚,并未安排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伤情鉴定。仅仅给予八名涉案人员中赵某、高某、张某,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并未起到任何震慑违法人,平息被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至今,还没有将剩余的几个违法人员缉拿归案。几名被申请人违法的行为更像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申请人认为几名涉案人员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蓄意挑衅申请人并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晚上对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实施攻击、破坏,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和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并且几名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在申请人生活周边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还给申请人造成了身体伤害。申请人在贵局立案时,已提供了关于此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贵局仍旧认为申请人控告的五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于贵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望贵局重新调查该案,撤销贵局不予立案通知,对高某、田某、高某、赵某、张某五人以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岳某不服答复人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追究高某、田某、高某、赵某、张某五人刑事责任进行刑事立案。申请人请求超越行政复议管辖权。

二、请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本案已做中其他人已做行政处罚。特请临西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申请人报警称其的门市玻璃被砸,临西县公安局河西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并询问了被告。2021年6月2日,公安局河西分局对该案进行受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就临西县公安局临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广宗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责令处理的判决。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对赵某、高某、张某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就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追究高某、田某等五名被控告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向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对不予立案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即为岳某以公安局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岳某就追究高某等五人刑事责任一事请求刑事立案,但公安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伤情鉴定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获取证据行为,不必然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处分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