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复决字〔2023〕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07-18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  ]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邮寄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收悉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年3月11日7时许本来就是在慢速车道上正常行驶,至 G514 国道临西县河西河务局卡口路段时,是任意一位驾驶员在自己的目测范围内都足以判断前方车辆正处于停止而并非行驶中的原因,才临时借用左方快速车道行驶,却恰被被申请人的电子眼监控设备抓拍,并且,抓拍现场照片能够明确、清晰显示申请人所驾车辆超越的右侧车道上的该车辆正处于驾驶室没有驾驶员的故障状态,乃至申请人车辆为此变更车道之时也并未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抓拍照片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显然应属认定事实不清。

此外,仅凭处罚决定书结尾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让申请人异地接受处罚时在备注栏签署“无异议”字样并签名,无相关视听资料予以佐证,事实上却并未履行处罚前的口头告知职责,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了法定口头告知的义务,故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并不合法,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以维护申请人权益。

被申请人称:本着维护国家法规的尊严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我大队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现就2023年5月22日下发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答复如下:

当事人张某于2023年3月28日15时48分在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了大型汽车于2023年3月11日7时28分在G514国道126KM+350M(临西县河西河务局卡口)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一、当事人陈述其在慢速车道上行驶至该处时由于前方车辆车辆停止并非行驶中的原因造成其借用左侧快速车道行驶被监控设备抓拍,而且抓拍现场照片能够显示当事人法所驾驶车辆超越右侧车道上的该车处于驾驶室没有驾驶员的故障状态。

经核查,当事人张某驾驶该车通过该处时,其右侧车道的大型汽车为正常行驶车辆,图片可清晰看到该车位置1和位置2的明显前移及驾驶室状态,有当事人所驾驶大型汽车的违法图片及该车通过该处时之前、后的大型汽车抓拍图片为证,详见附件。

二、当事人提出仅凭处罚决定书结尾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人地接受处罚时在备注栏签署“无异议”字样并签名,无相关视听资料予以佐证,事实上却并未履行处罚前的口头告知职责,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了法定口头告知的义务,故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并不合法,证据不足。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故应由违法处理地机关(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提供违法证据图片。

综上所述,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合理。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张某驾车在G514国道126KM+350M(临西县河西河务局卡口)自西向东行驶,在违法地点前三十米处,有清晰可见道路指示牌,标明前方占道抓拍,且依据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出具的现场监控违法图片,可看到在慢车道行驶的大型汽车在2023年3月11日07时28分16秒至17秒之间有明显位移,可知当时该车在正常行驶,与当事人所描述不符。

本机关认为:根据现场照片及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当日视频监控图片,前方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且在车辆驶过该路段前专门设置警示牌,标明此处禁止占道行驶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被申请人在事发路段前不远处设置“占道抓拍”指示牌,已尽警示义务,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截图,可看到的车辆07时28分04秒、16秒17秒之间存在明显位移,因此也不存在该车辆停滞在路边,申请人为正常行驶,必须超车占道的情况,申请人在该路段行驶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信号行驶

当事人在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违法行为,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应由违法处理地机关(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提供违法证据图片。

因此,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合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