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复决字〔2023〕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3-08-28      发布机构:临西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89     字体:[  ]

申请人魏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邮寄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受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违法;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产品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逐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使用邮政挂号信件寄出投诉举报信,签收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截止至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接收信件已达18 个工作日,此期间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任何告知。被申请人已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人民政府复议领导予以查证,并责令被申请人按法定期限回复。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7月15日收到县司法局转交的申请人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反映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投诉内容: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薏湿糕,产品宣传去湿气、养颜瘦身,收到发现是冷加工类糕点普通食品,投诉举报食品宣传疗效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市监局依法查处。

二、办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至今未收到投诉举报信函,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立即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了查找,但是未查到店铺,有截图为证。按注册地址,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玉河公园,未发现建筑物,有天眼查软件地址截图为证。经多方查找获得该企业负责人电话,经联系该企业负责人得知该产品早已下架,经查看发给我局执法人员的产品图片,未发现有违规行为。据该企业负责人讲薏湿糕中有薏苡仁、赤小豆、茯苓、芡实等药食同源的配料,对祛除湿气有一定的好处。

三、处理意见:据2023年7月31日企业负责人提供的与申请人沟通联系的电话录音、微信截图等资料,我局认为申请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三十七条“明确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故我局处理意见为:责令变更企业注册地址;通知申请人重新邮寄投诉举报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魏某使用邮政挂号信件寄出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国内给据信函跟踪查询信息表明,该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年5月29日08:40到达临西揽收部,于2023年5月29日08:56安排投递员侯友为进行投递,地点和跟踪进度显示:2023年5月29日09:33已签收。被申请人否认其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该快递。根据对投递员侯某的证人证言及投递现场拍的照片,投递员于2023年5月29日将该挂号信放在临西县市场监管局北楼二楼办公室桌子上,并且有两位工作人员在现场。以上证据有挂号信在“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被申请人答复、侯某询问笔录、侯某提供的投递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声称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但是根据投递员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投诉举报信确于2023年5月29日被送达市场监管局北楼二楼办公室,事实清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对申请人依法依规作出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巩兰新

审核人:吴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