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事项(非依申请)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4日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000363426/2024-01765
海港区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事项(非依申请)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目录行使层级 | 部门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 市级、县级 | 海港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 食品安全监管股、餐监股、综合协调股 | |
2 |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 市级、县级 | 海港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消保股 | |
3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市级、县级 | 海港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规章、重大决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向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征求意见,应当告知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信用惩戒,督促经营者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消保股、消协 | |
4 |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咨询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海港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
消保股、消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