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海市监处罚【2024】02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5日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事后)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000363426/2024-01782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罚〔2024026
当事人: 秦皇岛砾月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91WPG8B;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锦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03*                                       
身份证号码:13032419751*
联系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金龙胜境*。
2022年5月7日,我局燕港分局收到转来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1130302002022050703354015),举报秦皇岛砾月商贸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小刀电动车登记上牌的宣传广告内容涉嫌违法。2022年5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2022年9月1日,经批准以海市监处罚(2022)615号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25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指出该案适用法律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经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撤销海市监处罚(2022)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办案单位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为小刀电动车秦皇岛地区代理商,其在从事经营过程中,为扩大社会影响,于2022年4月初,利用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时机,编辑了“秦皇岛交警官网通报:5.1上牌小刀电动车带牌销售,其它无权限。”以及“秦皇岛交警官方通报:上牌方式时间已敲定,小刀电动车允许带牌销售。其他品牌电动车只能申请,合格后才能上牌,不合格的上不了牌”的信息,并由其员工赵东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经核实,当事人引用的原文节选自秦皇岛交警支队官方公众号文章,原文中“依托市场份额最大的2家电动自行车品牌(小刀、雅迪),设置49家营销点为带牌销售网点,推行带牌销售服务,其他电动车营销店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经场地验收培训后,准予开展带牌销售服务。”的内容与当事人编辑所发微信内容不相符,当事人未真实、准确的引用原文。在接到相关反馈后,当事人自行删除了朋友圈内容。                          
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相佐证:
1、2022年05月20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的经营情况。
2、第一次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的经营情况
3、2022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2年05月25日,在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港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砾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情况属实
5、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2份,与证据4共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质。
202411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及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4119日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定程序于 202425日举行了听证会。                             
我局认为当事人员工在2022年4月份左右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为其公司发布过宣传广告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对其电动车带牌销售服务做片面的宣传,对相关引用的文章内容断章取义,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只有小刀电动车才有带牌销售的服务,与前期小刀、雅迪两家可以带牌销售的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适用处罚重的法律定性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定性处罚。 
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对其电动车带牌销售服务做片面的宣传,属于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当事人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违法宣传持续时间短。其行为符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9)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9)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3,适用情形: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罚款额度为二十万元。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秦皇岛住房城建支行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账号13001635808050505700。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金额不超过原罚款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