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路街道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发布机构:文化路街道办事处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96/2024-00284

海港区**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下放方式 办理方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首次注册 行政
许可
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八条、第九条
3、《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护士执业注册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首次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延续注册 行政
许可
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变更注册 行政
许可
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注销注册 行政
许可
1、《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八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开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设立 行政
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
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的决定;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对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行政
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注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期 行政
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延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期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行政
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补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实施监督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的;
5、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现场检查时提供的技术资料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行政
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不符合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内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十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许可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登记事项变更的,登记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许可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登记事项注销的,登记机关法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许可、延续、补发、注销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许可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准予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准予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五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食堂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准予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食品小餐饮登记 食品小餐饮登记 行政
许可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对不合符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小餐饮日常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小餐饮登记核发、延续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乡(镇)人民政府不协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未按照小餐饮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未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行政
许可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二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事项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对不合符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小作坊日常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小作坊登记核发、延续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乡(镇)人民政府不协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未按照作坊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未及时发现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老年人福利补贴 高龄津贴申领 行政
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申领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高龄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高龄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 行政
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镇负责受理、审核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救助信息及以往救助办理记录,核对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原因、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重大支出等证明材料。不予办理告知法定理由。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
给付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审批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亡的证明进行审核。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的;
3、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冒领、套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行政
给付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审批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无抚养能力的证明进行审核。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冒领、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行政
给付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十二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救助原因、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重大支出等证明材料,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违反规定受理、审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审查通过,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
给付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原因、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重大支出等证明材料。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受理、审查的;
2、违反规定受理、审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审查通过,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
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审批表、承诺书、公示、银行卡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3、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行政
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1、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承诺书、公示、银行卡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3、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通过、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挤占、挪用、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行政
给付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12月2日)第七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
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
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 1、审查责任:复核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复核的;
2、违反规定复核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贪污、截留、克扣、挪用补助经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
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2、民政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核实 1、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不予审核的;
2、违反规定审核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贪污、截留、克扣、挪用补助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
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者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行政
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1、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不予审查的;
2、违反规定审查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的;
3、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4、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行政
给付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2、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2015年)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1、审查责任:审查民主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不予审核的;
2、违反规定审核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违反“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优亲厚友,平均发放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行政
给付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送达责任:残疾人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审批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受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行政
确认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
2、《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法规明确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相关佐证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4、送达责任: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通过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即时办结,现场发放《光荣证》。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补办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补办的予以认定;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4、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6、索取、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 行政
确认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退役军人优待证审验 行政
确认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退役军人优待证更换 行政
确认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规定期限内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受理、送达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医疗救助 行政
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三十一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泄露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3、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 行政
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三十一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泄露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3、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行政
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三十一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法规明确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泄露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3、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 行政
确认
1、《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
2、《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冀征〔2013〕32号)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站 法律法规明确 审核
转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对照征兵体检和政审标准,对兵役登记对象作出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结论,并报县级兵役机关审批。
3、送达责任: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县级兵役机关备案并通知本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4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法规明确 委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险部门批准。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参保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参保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43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
奖励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 乡级负责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六条;
2、《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法规明确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监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备案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造成业主重大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的;
4、在备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法规明确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3、送达责任:公示期满,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通过初审受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食品小摊点备案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法规明确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范围等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卡,按规定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备案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
4、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的;
5、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6、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小摊点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食品小摊点备案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 其他行政权力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法律法规明确 直接
办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范围等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延续或者不予备案延续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延续的制发备案卡,按规定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摊点延续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延续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延续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延续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延续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小摊点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忠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
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清运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积雪清扫和铲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中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五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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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涉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涉嫌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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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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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二)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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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经营主体涉嫌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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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未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1万元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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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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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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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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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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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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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涉嫌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五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可以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2、《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对干扰或者阻扰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综合行政执法队 直接
下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干扰或者阻扰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等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委托
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委托
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委托
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