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30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海政办通〔2019〕40号 索引号:58/2019-00478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优化全区营商环境,结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21)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知〔2018〕106号)中继续保留的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一)党的十九大、2019年全国“两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
(二)中央、省、市出台的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情况;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90号)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秦政办字〔2018〕137号)取消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五)国家、省、市部署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贵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司法局备案。
四、处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竟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其他应当废止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已列入省级、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
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要对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开展此次清理工作,清理意见经起草实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区司法局。清理意见包括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其他相关材料。
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3.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于2019年8月23日前将清理意见、集体讨论记录一并报送区司法局。
(二)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
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清理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同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清理报告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于2019年8月23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清理结果要在海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公布。
(三)各单位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19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各单位请务于2019年8月16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详见附件3)报送至区司法局。
附件: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清理工作联络表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附件1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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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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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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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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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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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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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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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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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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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港区农村路网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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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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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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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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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港区关于进一步开展好专业化招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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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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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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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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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港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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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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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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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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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港区利用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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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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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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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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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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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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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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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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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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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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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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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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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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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清理工作联络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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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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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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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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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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