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港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海政规〔2020〕6号     索引号:58/2021-00741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海港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01222    

 

秦皇岛市海港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16号)、市外事和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建设指导规范》等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和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收赃销赃、暴力抗法的进行打击。
  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各镇、街的批准设立证明,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清理取缔。

各镇、街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个体经营者的登记管理。海港经济开发区、太阳城管委会、金梦海湾管委会、火车站广场管理处、临港物流园区的个体经营者,仍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办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不符合设置要求、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回收站(点)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三章  设立规划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环境相符。

第七条  机关、学校、部队、医院、加油(气)站、液化气站、旅游景区、港口、矿区、铁路沿线、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点部位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

第八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各镇、街依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意见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的住所使用证明。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九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悬挂证照、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禁收购的物品名称。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二)收购货物按品种分类,袋装存放,堆放整齐,无异味,管理规范。对收购的毛骨、皮张,要随时喷洒药水,密封存放。收购和暂存废旧物资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三)不得占道经营和占道堆放、晾晒。

(四)再生资源回收站(中转站)的运输车辆必须配齐苫布等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渗漏。

(五)社区中转站保证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做到日收日清。

(六)有除“四害”的药械,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室内外环境无蝇、无鼠迹、无蟑迹、无“四害”孽生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五条、十六条,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港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1222日印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