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港区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1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海政规〔2023〕2号     索引号:58/2023-00818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海港区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已经海港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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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区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强做大,助推我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秦皇岛市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秦政规〔20221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秦皇岛市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的补充通知》(秦政发〔202210号)和我区实际,针对主要税收贡献在海港区的企业,特制定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
一、实施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对我区拟在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奖励100万元;收到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再奖励100万元。对我区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收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奖励100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奖励100万元。对外地上市迁至我区注册的优质公司,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区的优质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我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我区企业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由区金融办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会同区财政局兑现资金。
二、加强上市企业信贷支持  
政府协调银行机构对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可授予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给予优惠利率,原则上在LPR基础上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同时,企业可灵活选取“等额本息”“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等三种方式还款。
三、加强企业应急转贷服务
对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积极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争取还贷续贷短期垫资服务。
四、支持企业债权直接融资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我区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三档,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金融办审核后兑现。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优化上市要素保障
实行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动态调整机制,对入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募集资金在我区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能源指标、环保管控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对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高管和财务等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七、优先支持资格评定和资金申报
对区内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对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重点支持。
八、开辟上市服务绿色通道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成立帮扶领办工作专班,提供“保姆式”贴身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材料申报、日常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文件的,相关职能单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多维度咨询辅导服务。
九、提高上市企业品牌形象
组织新闻媒体对上市挂牌企业及企业家开展典型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指导企业家树立和维护良好声誉和品牌形象,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201810号)同时废止。
 
 
 
 
 
 
 
 
 
 
 
 
 
 
 
 
 
 
 
 
 
 
 
 
 
 
 
 
 
 
 
 
 
 
 

2023224日印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