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港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7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海政规〔2021〕3号     索引号:58/2023-00822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海港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海港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11126    

海港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通过注册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本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民主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三资”的安全和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一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三资”管理的部门承担“三资”日常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服务、指导和监督内容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核算及账目管理事项;农村集体办公用品及其它设备、服务等的采购事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项等。

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综合指导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资金与财务的监督与指导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区资源规划局负责对耕地、林地、园地、“四荒”地等的流转交易及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区水务局负责对水面、荒滩、小型水利设施设备等的流转交易及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区供销社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区其它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范围和权属

第七条  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财政补助收入;

(三)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收入;

(四)村办企业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

(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十)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

(十一)借入资金,外来投资;

(十二)其他收入。

第八条  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五)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  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票据管理、财务公开等财务和会计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除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相关的专用票据外,按照类别,具实使用“秦皇岛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河北省农村筹资筹劳专项收据”,严禁擅自使用其他收据。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当使用正式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依法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发生不良的债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单独建立台账、统一进行管理,登记内容包括: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采购货物或服务,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参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将清查结果报送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落实资产评估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由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和经营,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签订经营合同前须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合同签订后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生以下交易行为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不得私自进行:

(一)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

(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三)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或本级以上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或各类组织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应重点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依据本条规定的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和流转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按照《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不得私自进行。机动地的承包期不得超5年,其他资源承包年限超过5的,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承包期限,交易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监督小组设组1人(一般由党员担任),组员35人,实行任期制,与村民委员会任期同期同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小组组长列席村“两委”会议,组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

(二)对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定期查阅、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情况;

(四)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和程序是否及时、规范;

(五)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公开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建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

(八)对不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九)协助镇党委、政府开展“双述双评”和其他工作;

(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理事)、监事会成员等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和审核存档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

(一) 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三)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五)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六)不良资产、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费和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工作人员补贴、“一事一议”筹资、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月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加强会计审核,对农村集体“三资”会计核算中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任期、离任审计,重点审计收入管理和支出的合法性。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财政、审计等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将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对村级延伸巡察的重要内容,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特别是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或各类组织提供担保,或者将农村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出租的;

(三)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