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先锋路北侧安子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7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号:〔2023〕—18号     索引号:58/2023-00847

海港镇

   秦皇岛市先锋路北侧安子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案》已经海港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3928

 

 

 

 

 

 

 

 

秦皇岛市先锋路北侧安子寺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方案

 

一、为保证先锋路北侧安子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顺利实施,依法合理规范征地补偿,维护被征地村、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及《秦皇岛市严厉打击非法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只适用于先锋路北侧安子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不适用于其他项目。

三、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东至征地红线,西至征地红线,南至安子寺村界,北至安子寺村界。面积:约2.06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四、海港区人民政府作为征地主体,负责发布征收通告、实施强制交出土地法律程序。海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征地图、进行征地放线、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海港镇负责地上附着物清点、组织评估和签订协议,依据《征用土地协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发放土地和附着物补偿款。

五、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到海港镇指定账户后进入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阶段。

六、补偿原则及办法。(一)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在征地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二)地上附着物补偿采取按亩定值或评估方式。采取按亩定值方式的,地上附着物每亩补偿12万元;采取评估方式的,由海港镇委托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三)考虑到该项目地块地形复杂,涉及边角地面积等情况,纳入审计的征地面积以实际征占和补偿面积为准。(四)持续生产经营类企业,因征地拆迁引起的经营损失,由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认定经费损失金额,出具评估报告。(五)村公产依据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或按亩定值,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七、机构选取及经费列支。(一)工作经费按照征收补偿总额的1.5计算,从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列支。(二)为保证地块征收补偿的一致性,评估、测绘机构由海港镇在有资质的机构中选择。公证、评估、测绘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列支。(三)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海港镇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协助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相关费用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四)完成补偿的地上附着物残值处理、拆迁清表及土地围挡、苫盖、看护和垃圾清理工作由海港镇负责,相关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列支。

八、未含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