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港区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1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海政〔2024〕1号 索引号:58/2024-00861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港区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海港区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促进商贸经济快速发展,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商贸流通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各有关部门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大做强,促进我区消费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限额企业标准
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申报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其标准为: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二、受奖励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港区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四)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需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五)限额以上企业及其统计人员应服从商务、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真实有效、全面及时。
三、奖励办法
(一)对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包括个体企业)进行奖励
区政府对当年新增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用于企业发展、人才培训、规范化建设。
对已享受海港区招商引资或总部经济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企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将不予兑现奖励
1.达限入库时间不足一年就倒闭或关停的企业;
2.对企业和经营者未依法规范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受到省、市、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
3.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已骗取的补助资金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奖励及补贴发放程序
(一)区商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对奖励扶持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同时要对有关资料予以妥善保管,以便复核评定。
(二)区商务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筹措资金及时拨付区商务局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