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港区农业项目投资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8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58/2024-00865

 

海政规〔20241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港区农业项目投资奖补办法》的通  知
 
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海港区农业项目投资奖补办法》已经海港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4330
 
海港区农业项目投资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大农业项目建设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海港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海港区区域内社会资本投入的农业种植以及畜牧、水产养殖项目。
(三)海港区区域内原有农业企业通过技改等方式追加投资的农业项目。
(四)本办法支持的农业项目应为通过政府立项、环评、用地及其他审批的农业项目。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五)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种植以及畜牧、水产养殖项目(以发改部门立项备案为准),按季给予企业实际完成纳统一产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补助额度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奖补资金支付步骤
(六)申报。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于各季度末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镇、园区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七)审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及所在镇、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测算奖补金额,呈报区政府审定后给予补贴。
(八)奖补支付。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在乡村战略发展资金中列支,区政府批复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镇、园区,由镇、园区负责向项目单位兑现奖补资金。
(九)跟踪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局定期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及所在镇、园区,对受奖补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资金。
第四条  附则
(十)同一个项目同时满足市、区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