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tyjrswj/2023-00041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经省厅审核确认后的伤残人员,按照相关政策按月发放残疾抚恤金,做好发放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发放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通知》(冀民〔2012〕91号)认为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当月起由当地县(市、区)民政局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行政给付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3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2.《关于做好因患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省厅通知)对因患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军人残疾证、残疾档案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四条。
2.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政府令〔2014〕9号)第二十三条。
3.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
4.河北省1-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票据。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三属”证明书、遗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1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证、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县级人武部门转交来了征兵名单花名册及相关银行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统一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3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褒扬条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遗属关系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予以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4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三属”证明书及遗属关系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予以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5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查看残疾证或残疾档案、相关就医材料、死亡证明或死亡原因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予以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6
行政给付
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战、因公评为1-4级残疾的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护理费的审批管理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的通知》(冀民〔2012〕33号)第一条 审批对象为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第二条 审批条件为因战因公评为四级以上伤残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3〕104号)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不再上报省厅,由各设区市自行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组织
体检与鉴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服务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填写《秦皇岛市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护理费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休干(士官)由所在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对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休干(士官)提出意见,市局根据服务管理机构意见上门核实后做出停止享受护理费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战、因公评为 1-4 级残疾的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享受护理费的,超越审定职权作出准予享受护理费的;
3.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享受护理费的;超出审定权限作出准予享受护理费决定的;
4.不依规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骗取护理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给付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费的审核发放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 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2.秦皇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秦皇岛市军队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意见》
1.受理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身份。
3.决定责任: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汇总补助人员名单和医疗费凭据,并留存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规定不给予医疗费补助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人员补助医疗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发放医疗补助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给付
牺牲、病故后6个月的工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第19号文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放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9
行政给付
丧葬费12个月工资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第19号文件,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0
行政给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中华人兵役法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10月国务院、中 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会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和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直接实施责任:完善公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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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企业困难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给付。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规字〔2021〕1号。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021年1月27日发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县级人社局退管科开具的工资收证明信,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文件规定办理,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工资收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给付的不予给付,或者对不应给付的予以给付;
3、从事企业困难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给付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企业困难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给付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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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提供材料不实予以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的评定(新评、补办、调整、补发证件)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章 残疾抚恤。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退役军人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厅。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三属”证明书、遗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或退伍档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 号)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 号)
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伍证或退伍档案、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相关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行政确认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认定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遗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
行政确认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或退伍手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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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或退伍手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申请办理,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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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字〔2021〕3号)(密件)
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发〔2018〕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县级人武部门转交的立功受奖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按文件规定发放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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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军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接收安置
海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市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1.制定政策责任: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2.档案审核流转责任: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等人员的档案接收、审查、移交。
3.组织实施责任: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中、省直驻秦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或者未完成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任务;
2.对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4.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5.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