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8日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tyjrswj/2023-00057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省级
主管部门
实施
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1.《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或不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待遇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市级、县级
1.立案责任:发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给付
优抚资金的给付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其他优抚对象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内负担部分省与县市各分担50%;市辖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设区市与市辖区予以保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3.《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秦政办字〔2018〕173)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
1.预算责任:按照市级文件规定的市与区分配比例,编制市级配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明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
2.分配责任:按照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下拨给个市辖区。
3.监督责任:负责开展抚恤补助专项资金检查、绩效评估。
4.公开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行政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经省厅审核确认后的伤残人员,按照相关政策按月发放残疾抚恤金,做好发放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通知》(冀民〔2012〕91号)认为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当月起由当地县(市、区)民政局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
行政给付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3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2.《关于做好因患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省厅通知)对因患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军人残疾证、残疾档案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四条。
2.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政府令〔2014〕9号)第二十三条。
3.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
4.河北省1-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票据。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1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三属”证明书、遗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证、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3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县级人武部门转交来了征兵名单花名册及相关银行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统一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4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烈士褒扬条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遗属关系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予以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5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三属”证明书及遗属关系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予以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6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查看残疾证或残疾档案、相关就医材料、死亡证明或死亡原因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标准予以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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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战、因公评为1-4级残疾的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护理费的审批管理
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的通知》(冀民〔2012〕33号)第一条 审批对象为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第二条 审批条件为因战因公评为四级以上伤残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3〕104号)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不再上报省厅,由各设区市自行审批。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县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组织
体检与鉴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服务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填写《秦皇岛市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护理费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休干(士官)由所在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对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休干(士官)提出意见,市局根据服务管理机构意见上门核实后做出停止享受护理费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战、因公评为 1-4 级残疾的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享受护理费的,超越审定职权作出准予享受护理费的;
3.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享受护理费的;超出审定权限作出准予享受护理费决定的;
4.不依规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骗取护理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给付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费的审核发放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 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2.秦皇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秦皇岛市军队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意见》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县级
1.受理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身份。
3.决定责任: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汇总补助人员名单和医疗费凭据,并留存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规定不给予医疗费补助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人员补助医疗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发放医疗补助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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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牺牲、病故后6个月的工资给付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第19号文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放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0
行政给付
丧葬费12个月工资的给付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第19号文件,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1
行政给付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三、依法保障待通(三)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和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给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给付
1.《中华人兵役法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10月国务院、中 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会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和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直接实施责任:完善公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的评定(新评、补办、调整、补发证件)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章 残疾抚恤。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市、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退役军人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厅。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三属”证明书、遗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或退伍档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 号)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 号)
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伍证或退伍档案、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相关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行政确认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认定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遗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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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或退伍手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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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或退伍手续、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申请办理,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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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实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第七条 确定地方各级历史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申报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
 
9
行政确认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实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第七条 确定地方各级历史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
1.受理责任:公示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上报的审批意见和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如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考察。
3.报批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将申报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准后,即向社会公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定期排查制度,对疏于管理、保护部里、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保护单位降级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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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3.《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第二点 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审核。不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现职能归属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审核,对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部门(现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第二点 做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的上报审批工作”,第三点“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安置的上报审批工作。                    
5.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县级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上报的审批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上报的审批意见和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退役士兵档案及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安置退役士兵及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的退役义务兵经市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后上报省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审批直接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不得纳入相应人员身份范围并不予接收。
4.送达责任:通过审批确认的,通知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按规定办理接收安置等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督导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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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1.《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字〔2021〕3号)(密件)
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发〔2018〕1号)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县级人武部门转交的立功受奖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按文件规定发放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
其他权力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2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实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4.《秦皇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秦办字【2019】9号) 承担全市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县级
1.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2.处置责任: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组织祭扫服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4.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
5.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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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军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接收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市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市级
1.制定政策责任: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2.档案审核流转责任: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等人员的档案接收、审查、移交。
3.组织实施责任: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中、省直驻秦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或者未完成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任务;
2.对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4.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5.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