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政府印发《临西县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9-24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000715946/2013-0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临西县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临西县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公路、乡级公路(经下简称县、乡公路)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降低养护成本,延长使用寿命。
第三条:在临西县境内从事县、乡公路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养护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县境内的县乡公路行使管理职能。公安、国土资源、城建、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县乡公路管理工作。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道由县交通局负责。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路政管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五条:县级公路规划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相衔接,与其它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经批准的县乡级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原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县道、乡道的单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八条:县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改建县道乡道一般要适应10年以上交通流量要求。新改建的县道一般要求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最低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改建的乡道一般要求按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最低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第九条:县道、乡道的建设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设计审核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道、乡道的施工要按照国家交通部操作技术规范进行,保证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县乡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执行。县乡公路建设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未经市或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县、乡公路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县、乡公路的命名和编号依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里程碑、百米桩和公路界桩的颜色,县道为白底黑字,乡道为白底绿字。
第四章 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机构。
县级公路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工人或建勤民工进行养护。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派专人或组织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养护,并接受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可以乡为单位成立养护道班,人员按1.5——2公里1人确定。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自行养护。
第十三条:县道的桥涵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道的桥涵由乡级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为保证路基稳定和养护用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2米范围公路用地;没有边沟的坡脚以外2米为公路取土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条:县道、乡道穿越村镇路段,由沿线乡村负责修建排水设施,确保路面无积水。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绿化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公路沿线乡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技术指导。路树更新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十七条:县道中心线两侧各25米,乡道中心线两侧各15米为建筑控制线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控制线范围内建设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对在控制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照《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委托地方道路管理站行使县乡公路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每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为全民义务修路周,由交通部门提出项目和任务,县、乡政府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方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参加义务修路,全面恢复路况,提高好路率。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养路工上路作业,一律穿戴标志服和标志帽,各种施工标志要设置鲜明,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服从现场的指挥并限速导向行驶。
第二十一条:路政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着装,持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公务。
乡镇兼职和义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45岁,身体健康,政治合格,思想进步,热爱交通事业。经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后,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并持有交通部门配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书”。
第五章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县道沿线的乡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筹集。筹集比例为市、县、乡三级1:1:1。
乡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道沿线的乡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筹集。县乡两级筹集比例为1:1,乡级筹集应经乡人代会通过。
村级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筹集。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县、乡公路建设,县、乡政府建立县、乡公路建设基金,筹措方式可采用;(1)财政拨款;(2)引资;(3)民工建勤;(4)拖拉机养路费补贴;(5)其它资助等。
第二十四条: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财力状况积极安排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二十五条:农村成年劳力和拥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县道、乡道建勤义务,允许缴纳相应款项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资金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县、乡道路的建设和养护。
第二十六条:县道、乡道建设和养护可采用省、市给予补贴,民办公助,个人投资捐款和其它国家,省许可的资金筹措方式。
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初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编制县、乡道建设和养护管理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和邢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地方公路的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一些法律责任,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印发 公路 建设 办法 通知
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