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承工业园区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2020-04-29 发布机构:轴承园区 浏览次数:7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权力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79906617/2020-00940
河北临西轴承工业园区权责清单表 | ||||||||||
权利清单表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序号 | 权利名称 | 权利类别 | 项目编码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诺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 | 办公室 | 1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282001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否 | |
2 | 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 行政确认 | 286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否 | |||
3 | 出具属地证明 | 286002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否 | |||||
4 | 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出具合法使用证明 | 286003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否 | |||||
2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5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28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否 | |
6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88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否 | |||
3 | 规划建设局 | 7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28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否 | |
3 |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8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确认 | 286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否 | |
4 |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9 | 结婚、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286005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公布)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