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西县党政机关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10-2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715946/2013-0018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临西县党政机关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临西县党政机关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4年10月28日)
为加强县四大班子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购置与管理范围
县四大班子、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办事处使用的公务用车均按照本规定管理。
二、县四大班子公务用车的管理
1、按照工作需要,县委原则上配8——10部公务用车,县政府原则上配7——9部公务用车,人大、政协机关各配备两部公务用车。
2、县四大班子因工作需要,确需增配和更换车辆,需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购置。县政府将根据公务用车状况和县财政状况有计划、逐年度对县四大班子公务用车进行更新和调剂。
3、县四大班子使用的车辆必须达到5年以上,方可提出更换车辆申请;对新增加县级领导,现有车辆无法调剂的,可向县政府提出购车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统一购置。
4、县四大班子领导一律不准向下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购置车辆,否则一律视为违纪。
5、要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经费,县四大班子按规定配置的车辆原则上视财力县财政每年予以补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车辆保险。
6、凡是经过县政府批准更换的车辆,原车必须缴回县政府办公室,另行安排使用,不缴旧车,不给新车。
7、原则上不允许领导干部自行驾车从事公务活动,因私自驾车发生事故,由领导干部本人负责,造成的车辆维修、医疗费用、事故赔偿均由领导干部本人负担。
三、县委、政府公务客车的管理
1、县委、县政府公务客车主要用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大型参观考察和学习活动。
2、县委、县政府公务客车由县政府办公室明确专人管理,专人驾驶。凡需使用车辆,需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县主要领导批准。
3、县委、县政府公务客车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结算。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使用公务客车。因擅自使用发生意外或造成损失的,由政府办公室承担责任。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办事处公务用车的管理
1、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一部公务用车;各乡镇办事处公务用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部。
2、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或新购置车辆,需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购置。
3、各乡镇办事处因工作需要,确需要更换或新购置车辆,必须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购置;申请购车乡镇办事处凡前推三年未完成财政税收任务的,一律不予批准购置。
4、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办事处经批准购置的车辆价格一般不准超过15万元。未经县政府批准私自购买的车辆,一律按违纪处理,车辆上缴,责任查清,严肃处理。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购置车辆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民营企业及村民摊派集资,否则按违纪处理。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允许自行驾车从事公务活动,因私自驾车发生事故,由领导干部本人负责,造成的车辆维修、医疗费用、事故赔偿均由领导干部本人负担。
五、经批准新购置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公车私挂,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机关事务 车辆 管理 规定
临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