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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15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的获取海港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政府领导活动。包括长、副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政府暨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海政办通、通知等公文。政府报政府办公室市相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市政府向国家有关部委或平级地、市的行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不予公开。
3.政府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保障机构、保障措施等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大事记。
5.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政府机构设置和组成等。
(二)公开形式
2.政府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jinrihaigangqu今日海港区)和微博:https://weibo.com/u/2661863287(今日海港区)。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海港区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档案馆地址:东港路东港里小区19栋西侧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讯地址:秦皇东大街49号,联系电话/传真:0335-3551075邮政编码:066000。
(二)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海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海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海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